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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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村 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