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黃信豪
劉宗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號、獅頭段2688地號(權利範圍均為千分之29)及義民段182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劉宗訓應將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乃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185元【計算式:(337㎡×90,724元/㎡×29/1000)+(234㎡×111,220元/㎡×29/1000)+建物現值643,800元=2,285,18
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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