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