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傳迄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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