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O○○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
G○○H○○I○○J○○K○○L○○N○○P○○Q○○R○○S○○T○○U○○V○○W○○X○○Y○○Z○○a○○b○○c○○d○○e○○f○○g○○h○○甲○○i○○j○○k○○ 林楊金 l○○m○○n○○
民國住台身分o○○○民國
住台身分p○○民國
住台身分q○○民國
住彰身分r○○民國
住高身分s○○民國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四樓身分t○○民國
住台北市○○區○○街六之一號八樓身分u○○民國
住彰身分v○○民國
住台北市○○路○○○號二樓身分w○○民國
住北身分x○○○民國
住台身分y○○民國
住台身分證統一編號:Z
z○○民國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身分甲甲○民國
住台身分甲乙○○民國
住台身分甲丁○民國
住南身分甲戊○民國
住彰身分甲己○民國住彰化市○○里○○○街二○八
身分甲庚○民國
住台身分甲辛○民國
住台身分甲壬○民國
住南身分甲辰○○民國
住台身分甲癸○民國
住台身分甲子○民國
住台身分甲丑○民國
住台身分甲寅○民國
住台身分甲卯○民國
住台身分甲巳○民國
住台身分甲午○民國
住南身分甲未○民國
住彰身分甲丙○民國
住台身分被告M○○民國
住台身分右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二號被告M○○偽造文書一案,係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四日判決後,迄今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核閱無訛,聲請人等對於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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