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86號原告 莊黃幼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
葉裕州 被告 莊茗凱
莊聰敏 莊惠玲 莊淑惠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莊淑玲 被告 莊佳訓
莊盛堯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