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54號聲請人 賴淑華 即金固欣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世佳┌──────────────────────────────────────────────┐│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星樂器製造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9年5月31日│283,130元│ZU0000000││││限公司廖村淇│屯分行│││││├──┼─────────┼─────────┼──────┼──────┼──────┼──┤│002│ 張珍生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9年5月31日│57,890元│Y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