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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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仲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第5條第3項、第11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自身所為深感
悔意,羈押期間,家中狀況頻出,令被告措手不及,目前家中只有父親1人維持經濟,希望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讓被告可以陪父親工作。另被告有1件傷害案件需要與被害人和解,原本與女朋友要在看守所內辦理結婚,但被告希望可以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而不是讓女朋友委屈到看守所內辦登記。又被告所犯之罪不是重罪,如讓被告交保,被告願意每天到派出所報到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於104年1月31日執行羈押後,於104年
4月21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檢秀執法104執5443字第38406號函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其另案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所處拘役55日確定之刑期,已由本院以104年4月24日中院東刑凌104訴緝31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同意借執行,且被告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自104年
4月28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開刑期中,有前開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現已為受刑人,而不具有本院羈押人犯之身分,被告上開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