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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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李 振煌 即振煌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妍蓉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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