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
3樓3被告乙○○
巷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