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4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6年間,因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136號、第71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上開二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8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45號、97年度簡字第48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上開㈠、㈡所示之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15日等情,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