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字第19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以98年度易字第14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