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63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陳稱依雙方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31日成立之訴訟和解筆錄,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300萬元,然債務人於98年2月份起即未為給付,是債權人依上開和解筆錄,請求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當事人於96年12月31日於本院成立訴訟上之和解,依上開規定,訴訟上成立和解,即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債權人就訴訟上和解內容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日
書記官蔡永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