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134號債權人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相對人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覆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