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於96年6月2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99年10月11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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