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琳選任辯護人林助信律師被告林祥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40號、第7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琳、林祥寶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串證之虞、第3款最輕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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