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 沈程毅 原名 沈哲民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相對人則無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賠償與聲請人,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