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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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15日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芸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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