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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