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59號聲請人軍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品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4年4月30日│1,277,887元│AY0000000││││司│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