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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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上訴人聯禾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
楊德海 律師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陳敬宏 律師 廖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暨本其自由裁量權所定之分割方法,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按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須因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致受損害,始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又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原屬兩事,行政處分縱令不當,其為此處分或執行此處分之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查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函頒「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之審查事項,增列「申請用地附近,如有建築物,須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最近距離,惟如經召開說明會,能確保居民無疑慮,並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者,不在此限」。本件上訴人申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宜按上開規定召開說明會,俾袪除民眾疑慮。而上訴人申請該項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當地民眾抗爭,上訴人曾出具切結書表示,願與當地民眾辦理協調溝通,如有當地民眾發生抗爭,概由上訴人自行負責等語;乃上訴人仍未確實辦理與居民溝通事宜,致當地民眾持續抗爭,並爆發流血衝突事件,則被上訴人在審查是否准許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時,即應將准許核發後,可能發生抗爭等因素加以考量。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 於考慮當地居民居住安全及財產利益之維護,衡量居民及上訴人之權益後,否准上訴人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係行使行政裁量權之範疇,其裁量權之行使,無何不法之處,縱令行政處分有不當,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要無援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之餘地。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無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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