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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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午○○被告寅○○
癸○○丙○○巳○○戊○○壬○○辛○○甲○○丁○○庚○○子○○未○○辰○○己○○申○○丑○○乙○○卯○○上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27號、第50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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