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庚○○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壬○○人被告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乙○○人被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丙○○人被告癸○○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50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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