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8日犯傷害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0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2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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