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 律師
林志忠 律師 陳國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男41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市○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44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林住雲林縣斗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544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