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楊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及保全處分聲請狀有關具狀人楊崇斌之簽名或蓋章。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x34x10=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何時毀諾?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五、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7年度、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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