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 蘇哲雄
蘇謝彩雲 蘇奕彰 蘇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2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