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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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呂東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東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新興段二小段1179地號土地及同段4220建號建物之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呂東佳、債務人 陳炳坤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