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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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英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現有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 邱恩禮 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聲請人97至99年度之各類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邱恩禮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除協商成立應繳納之款項外,是否尚應清償其他未參與協商債權人之金額,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自98年3月起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若有保險,提出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十三、說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雜費所稱為何?何以需要支出5000元,並提出該項之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毀諾?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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