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783號聲請人 呂宗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抆鉦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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