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聲請人 黃泓升 即泰乙材料行相對人 陳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05年2月29日│30,000元│10,000元│105年3月31日│105年9月10日│JC499956││├──┼───────┼──────┼──────┼───────┼───────┼─────┼──┤│002│105年2月29日│30,000元│10,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9月10日│JC499958││├──┼───────┼──────┼──────┼───────┼───────┼─────┼──┤│003│105年2月29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5月31日│105年9月10日│JC499959││├──┼───────┼──────┼──────┼───────┼───────┼─────┼──┤│004│105年2月29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10日│JC499960││├──┼───────┼──────┼──────┼───────┼───────┼─────┼──┤│005│105年2月29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7月31日│105年9月10日│JC499961││├──┼───────┼──────┼──────┼───────┼───────┼─────┼──┤│006│105年2月29日│35,000元│35,000元│105年8月31日│105年9月10日│JC49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