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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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陳聰泉 相對人 王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權內容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8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0年9月21日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為102年9月20日;利息(率)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遲延利息(率)為無;違約金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欠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寧鄉│后垵││31-7│建│71.23│全部│王明宗││││││││││││├──┼───┼────┼───┼───┼────┼─┼────┼───────┼────┤│2│金門縣│金寧鄉│后垵││31-16│雜│25.30│全部│王明宗││││││││││││├──┼───┼────┼───┼───┼────┼─┼────┼───────┼────┤│3│金門縣│金寧鄉│后垵││31-22│雜│22.67│全部│王明宗││││││││││││└──┴───┴────┴───┴───┴────┴─┴────┴───────┴────┘┌────────────────────────────────────────────┐│附表(建物)│├─┬──┬───────┬───┬─────────────────┬────┬────┤│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3│金門縣金寧鄉后│住商用│1樓層:62.09│陽台:│全部│王明宗││││垵段31-7地號│、鋼筋│2樓層:62.09│16.22││││││-------------│混凝土│3樓層:62.09│││││││金門縣金寧鄉下│加強磚││││││││后垵27號│造、三│合計:186.27││││││││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