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賴彥超 相對人 楊于樂 即 楊莞琪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楊于樂即 楊菀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于樂即楊莞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