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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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00號聲請人 薛舜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陽培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紙本票請求金額分別為何。
二、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陽培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