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91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王慎譓 、 王裕文 、 鄭雅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與發票人宏宬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更名,應提出載有變更前、後名稱之公司登記表)。
二、相對人王慎譓、王裕文、鄭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