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聲請人 卓銘煌 上列聲請人卓銘煌因與相對人 阮竹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卓銘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票號:CH789334、CH789335、CH789340)3紙,其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書寫之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並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阮竹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