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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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熊梓檳律師
楊國煜 律師被告戊○○
甲○○己○○丁○○右四人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同案被告乙○○尚未到案,惟已向本院陳報傳訊處所,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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