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二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被告服役部隊地址,逾期不提出,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