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代理人 沈文萍 右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酌定報酬(司法院七十六年廳民三字第二四八六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遺產前經本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經依法公示催告期滿。查被繼承人甲○○遺產中,不動產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南片小段二六九、二七0、二七0之二、二七一、二七六、二七八、中山段八五六、八五六之一地號等八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中山段二一三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財產價值計為新台幣(下同)八百二十四萬四千五百二十元;另所遺動產部分,有新竹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發放之經濟部水利處興建渡三坡護岸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暨獎勵金計一百零六萬二千二百元。是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價值總計為一百零六萬二千二百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人得請求報酬,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孳息收入十分之三為九萬三千零六十八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五萬八千九百零二元,共計費用為十五萬一千九百七十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一件及證明文件六件、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明細表一件及墊付收據影本十件、本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新院錦民勤八八管字第一九五一二號函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四號、八十九年度家催三四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法條,聲請人自得請求管理報酬。至管理報酬之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爰審酌聲請人經受選任為甲○○遺產管理人後即執行職務迄今,除聲請公示催告外,並辦理下列事務:㈠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供甲○○所有財產資料;㈡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函請戶政機關提供甲○○除戶戶籍謄本,並向地政機關申辦遺產管理人登記;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至新竹縣政府地政局領取經濟部水利處興建渡三坡護岸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㈣甲○○生前曾向新竹縣關西鎮農會借款,並將所有新竹縣○○鎮○○段八五六、八五六之一地號土地及中山段二一三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登記,經聲請人向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查覆該債務已清償完畢後,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㈤於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新院錦民勤八八管字第一九五一二號函覆以:被繼承人甲○○遺產於公示催告期限內無聲明承認繼承、願受遺贈及報明債權之情事後,聲請人即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申報其遺產稅,並獲該局核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㈥聲請人自受任遺產管理人之始即製作其專卷並填寫「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隨時紀錄異動情形等事項,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暨所附調卷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各一份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函二份、土地徵收補償費支票二張(均為影本)附卷可憑,復參諸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及本件係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形,本院認本件聲請人依據前開財政部訂頒之作業要點為管理報酬數額之標準,聲請裁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孳息收入十分之三計九萬三千零六十八元為其報酬,尚屬合理。此外,該要點第十四條第四項亦規定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可收回歸墊,故聲請人聲請歸墊代管之墊付費用五萬八千九百零二元亦屬可採。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