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孟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松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68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或遲延利息均屬使用原本所生之利息之債,僅其發生之時點有所不同而已。借款清償期屆至前,債務人所應給付者為利息,而於清償期屆至後,所應給付者則為遲延利息,兩者之計算期間自不應重疊複計。亦即遲延後之金錢債務,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不得於遲延利息之外,再請求原債權之約定利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貸契約固載有約定借款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5%計算等語。惟本件債權人已聲明債務人自111年2月18日起已遲延給付,債權人並已依約終止該借款關係,則依首開說明意旨,自債務人遲延給付時起,債權人除僅得請求給付按約定之遲延利息外,不得再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原約定利息,是債權人關於自該債務人負遲延給付責任時即111年2月18日起再依原契約請求支付原約定利息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