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告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被告 陳黃寶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命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雖於同年月5日送

達,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答詢表可憑,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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