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被告 陳黃寶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命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雖於同年月5日送
達,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答詢表可憑,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