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謝煌權 被告 藍世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