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告 陳韻安

被告 陳淳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淳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

法官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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