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告 柯珞倢

被告 簡銘辰

上列被告簡銘辰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柯珞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

法官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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