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告 陳柏嶧
被告 呂超羣
上列被告呂超羣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陳柏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
法官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告 陳柏嶧
被告 呂超羣
上列被告呂超羣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陳柏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
法官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