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