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王玉婷
       王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83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結欠本
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玉婷前在其就學於高中期間,邀同被
告王文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借款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若未依約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原告與教育
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被告王玉婷如逾期不償還本息,自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利息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計年息1%固定計算
,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
利率為2.83%。被告王玉婷自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
貸款之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結
欠本金」合計之本金24,383元未償。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為證
,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4,383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結欠本金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85條第2項,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2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
費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
││(新台幣)│││(算至清償日止)│
├──┼──────┼────────┼────┼─────────┤
│1│24,383元│101年7月1日起至│2.83%│101年8月2日│
│││清償日止│││
└──┴──────┴────────┴────┴─────────┘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
示各該利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各該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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