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蔡京津 被告 謝明浚
程璿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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