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9號、第1200號、第1201號、第1202號、第12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文龍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9號、第1200號、第1201號、第1202號、第120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本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4、5、7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⒈(即本案不起訴
處分書理由欄二、㈠)於民國110年1月13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0年1月14日8時4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0年1月14日7時15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另於執行前述觀察、勒戒前之⒉(即本案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二、㈣)於110年7月14日9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民宿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並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10年7月15日8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7月15日1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宜蘭縣○○鎮○○路00號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⒊(即本案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二、㈤)於110年7月27日18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溪園路某賭場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10年7月29日7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某賭場,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並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0年7月29日13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蒲園商旅清查通緝及失蹤人口時,發現其為失蹤人口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又被告嗣經檢察官以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28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於111年7月11日釋放出所(接續執行另案刑期尚未出監),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敘明前述⒉、⒊所涉之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被告於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而以本案不起訴處分與前述1.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品項,其中附表編號1、4、5、7所示之
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合先敘明。附表編號1、2、5至7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3、4所示品項,因內含微量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附表編號品項數量/重量備註1海洛因4包(驗前總毛重5.47公克、驗後總毛重5.466公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992號卷第28至31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992號卷第70頁)鑑定結果:白色粉末4包(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前總毛重5.95公克、驗後總毛重5.946公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992號卷第28至31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992號卷第69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6包(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992號卷第28至31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992號卷第71頁)鑑定結果: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4針筒1支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992號卷第28至31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992號卷第72頁)鑑定結果: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秤重)。5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2.32公克)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宜蘭警察局刑案卷第20至24頁)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38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582號卷第43頁)鑑定結果: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6.04公克)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685號卷第163至167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0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685號卷第303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1600號鑑定書(毒偵緝字第1203號卷第5頁)鑑定結果:碎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7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