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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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潘漢修
       李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7 年度 重簡 字第 1226 號裁定(97.05.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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