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22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樓被 告 丙○○法定代理人 潘漢修 李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